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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最高法院Sisvel诉海尔案三审判决介评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Sisvel诉海尔案三审判决介评

时间:2020-08-05      来源:LexField

赵启杉   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2077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公布了对Sisvel诉海尔案的三审判决书,这是其在欧洲法院华为诉中兴案件裁决后作出的第一个关于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的判决,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不因权利人拥有标准必要专利而推定其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负有向标准实施者发出侵权通知的义务,但侵权通知无须包括详细的记述细节或侵权解释;权利人向标准实施者提供权利要求对照表可以视为履行通知义务。

 标准实施者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必须清晰地表达其接受FRAND许可地意愿,且不得为接受FRADN许可设置前提条件。

 专利组合许可本身并不违反反垄断法,只要该组合许可满足:(1)不强迫被许可人接受非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2)其许可费计算方式不会对寻求仅就特定区域获得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利。

 非歧视性”许可并不要求权利人在任何情况下给与所有标准实施人相同的许可,但权利人需要就许可差异的正当性作出解释。

 

详情请参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pqu9CZyHi2KOumJRXRpiw (联德知评 |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Sisvel诉海尔案三审判决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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