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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及知识产权贸易

负责合伙人:蒋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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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日本富士化水株式会社因向中国某公司转让非专利技术而在华卷入专利侵权诉讼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技术受让人实施受让技术的行为侵犯另一家中国公司的专利权,富士化水株式会社因此被判决赔偿专利人5000多万元人民币。此案表明,外国公司向中国公司进行跨境的专利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有可能潜伏着巨大的侵权风险和法律责任。如何规避这方面的风险和责任,成为众多开展对华跨境技术贸易业务的外国公司普遍关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中外企业之间进行的跨境技术贸易行为具有强制适用效力,其第24条规定:“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

按照这项具有强制适用效力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外国公司在对华出口技术时,似乎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合理分担或者免除因引进技术的中国企业使用该技术侵犯第三人在中国享有的专利权而导致的赔偿责任,而必须全部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上述法律责任承担模式中,外国公司在对华进行技术出口时,特别是进行涉及众多专利的一揽子专利许可时,将会面临难以预测的风险。

针对此问题,联德律师团队在深入研究中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和法律应对方案,能够有效地防范因相关技术进出口合同被强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所产生的上述法律风险。在此基础上,联德已向多家被上述问题困扰的跨国公司提供相应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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