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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终端玻璃面板之争!联德代理客户一审推翻被诉决定成功挑战美国康宁公司发明专利有效性!

移动终端玻璃面板之争!联德代理客户一审推翻被诉决定成功挑战美国康宁公司发明专利有效性!

时间:2022-03-09      来源:lexfield

闫世晔

 

近日,联德代理客户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赢得了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康宁陶瓷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康宁(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原专利权人:康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康宁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成功说服法院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作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第45834号审查决定,并认定涉案专利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而应予无效。

 

案件回顾

美国康宁公司是玻璃制造领域的知名企业,其向移动终端制造企业供应的玻璃面板一直保持较高的市场占比。然而,随着近年来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移动终端制造企业纷纷引入更多元的上下游供应商,以确保产品供应链安全。上述举措无疑打破了移动终端玻璃面板市场的竞争格局,相关供应商都要直面与美国康宁公司之间不可避免的专利对抗。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专利侵权之诉,国内外多家企业接连向美国康宁公司的多项核心发明专利发起无效挑战,联德代理了其中多件无效宣告请求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案件。

 

本案涉及移动终端玻璃面板的化学强化方法以及由该方法制备出的强化玻璃制品,具体涉及通过多次离子交换的方法来改进传统强化玻璃的应力分布曲线,实现CSDOL的较高数值组合,同时还兼具高跌落性能。涉案专利技术广泛应用于目前主流的移动终端表面玻璃面板,规避设计难度较大。2020年3月,联德代理客户向涉案专利发起无效挑战,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理由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2020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5834号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部分无效,并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有效。2020年11月,联德代理客户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以被诉决定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错误、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请求撤销第45834号审查决定。2022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5733号行政判决书,支持了联德提出的全部起诉理由,判决撤销第45834号审查决定,并指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判决要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决定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错误,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基于前述错误而认定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显属不当,应予纠正,原告的起诉理由成立。裁判理由概述如下:

 结合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同时考虑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及推演过程,被诉决定利用具体实施例对权利要求1中“CT值”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制,显属不当。

 本案涉及化学产品及其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CT大于常规强化玻璃的CT极限“-37.6ln(t)(MPa)+48.7(MPa)”且不易碎的强化玻璃。对于化学产品而言,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所述玻璃的定量和定性实验数据,尤其是需要证明其客观上制备出了所述化学产品。本案说明书的实施例仅确认了所述玻璃的CT大于常规强化玻璃的CT极限,未确认所述玻璃是不易碎的,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1所述玻璃的确认未能充分公开。

 鉴于被诉决定对权利要求1中“CT值”的理解错误,且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基于前述错误所作出的创造性认定结论也显属错误,应予纠正。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判决书原文(该判决书在本文发表时尚未生效)。

 

经验分享

本案中,联德诉讼团队基于丰富的实战经验,针对不同程序采取不同策略,成功推翻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决定,赢得了阶段性胜利。

 

针对无效程序,联德诉讼团队系统梳理了涉案专利的审查历史、现有技术,并专门研究了美国康宁公司相关专利的撰写习惯和常用术语,制定了涵盖“形式缺陷理由”(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和“新创性理由”(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策略,两类理由相辅相成,合围夹击。

 

针对行政诉讼程序,联德诉讼团队仔细研究了承办法官的以往案例,有针对性地提出起诉理由,舍弃无效程序中的辅助性理由(相关理由已实现无效目的或重要程度较低),突出争议焦点,区分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确保两条诉讼路线中至少有一条能够被法官充分理解并认可。此外,在准备庭后代理词时,联德围绕法官庭审中关注的焦点问题,采用法官习惯的行文风格撰写相关法律意见,有助于节省法官的裁判时间,获得额外好感。

 

笔者认为,在处理疑难复杂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时,如何与客户充分沟通以明确客户的商业目的及其希望达到的诉讼目的,如何将复杂的技术问题简单化并用平实的语言讲给法官听,如何在不同的程序制定不同策略、不同阶段准备适宜的法律意见,都是取得案件胜诉的关键要素,亦是代理律师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本案的主办律师为联德专利诉讼部合伙人闫世晔,协办律师为王克伟。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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