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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展会主办方对于专利侵权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展会主办方对于专利侵权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时间:2016-09-02      来源:LexField

作者:黄大正
2016年8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项判决中认定工业展览会主办方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据信这是中国法院在类似事实情况下首次做出这样的判决。
若该判决在上诉中最终被维持,则其将极大地增加展会主办方的法律责任。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其可能意味着另一个维权选择。
本案为张伟东诉北京国展国际展览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中装华港建筑科技展览有限公司((2015)京知民初字第907号)。
在被告中,国展公司为展会场地的管理人,并依据与物业所有权人的管理协议来进行管理,而中装华港公司作为家居博览会的主办方,从国展公司租赁场地,然后在展会期间转租给各个展位的参展商。
专利权人从展位的参展商处购买了侵权产品,并基于该购买行为提起诉讼。
从判决书列举的事实,专利权人没有将该具体的参展商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也没有行使裁量权将参展商追加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更紧密相关的事实是,专利权人没有事先向参展商发出警告函,也没有向中装华港公司或国展公司作出投诉。
上述情况意味着:专利权人从一开始就计划将场地管理人和展会主办方作为其诉讼的主要目标,而不是具体参展商。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国展公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是国展公司向中装华港公司出租场地时已经尽到其“相应的义务”(但法院没有明确场地管理人在展会期间应当尽到怎样的义务)。
在认定中装华港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时,法院的理由如下:
“W4-C10B展位的参展商在家居博览会上展出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对参展商而言,中装华港公司是展览场地的出租方,其负有对参展商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义务,包括审查参展商的资质等。但是,中装华港公司并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侵权的作用。因此,其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
若该判决在上诉中被维持,将极大地增加展会主办方在潜在的专利侵权方面的法律责任风险。问题在于,大型展会的主办方客观上是否具有判断所有参展商展出的所有产品的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能力,尤其在产品为大型复杂产品的情况下。因此,正如本案的情况,如果专利权人没有事先提出警告或投诉,而法院认定主办方仍需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可能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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