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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驳回复审案件中中英文商标的近似性判断标准

浅析驳回复审案件中中英文商标的近似性判断标准

时间:2024-03-25      来源: LexField

张丽姣 薛劲媛


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中英文商标近似判断的案件较为常见。本文结合几个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对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中英文商标近似性判断的考量因素进行阐释。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商标的中文与外文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以及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的近似性判断,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外文含义的认知程度;

2)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的关联性或者对应性;

3)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和使用方式;

4)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 

笔者结合现行的审理指南及部分案例,总结出中英文商标近似判断的相关考量因素如下:


(一) 中、英文商标是否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形成含义上主要且稳定的对应关系

众所周知,英语单词普遍存在一词多义的情况。当中、英文之间存在含义上的一对多、多对一的关系时,我们不能当然地认为,含义相同的两商标共存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判定为近似商标。

部分案例列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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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述案例,由于申请商标并不唯一地与引证商标相对应,最终未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因此,在进行中英文商标近似比对时,不应仅局限于双方含义的机械比对,还要综合考虑双方商标是否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以及中国相关公众对外文的熟悉程度。

 

(二) 双方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以及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申请人主观意图、双方所处的商业领域等

结合下述案例,由于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纯文字vs图文组合)、呼叫(英文vs中文)、含义(并非唯一对应含义)、整体外观(字体、背景颜色等)区别明显,且结合双方处于完全不同的商业领域,最终也未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部分案例列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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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中英文商标进行判断时,除了从双方商标的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比对之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商标的显著性、各自的知名度以及双方商业领域及其实际使用情况。

综上,笔者建议,当遇到中英文商标由于含义上一定的关联性而被国知局驳回时,可以结合上述因素综合考虑驳回中克服引证商标的可能性,从而帮助申请人以最优解决方式获得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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